中共国家海洋局党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海洋的决定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5-08-19

中共国家海洋局党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海洋的决定

国海党发〔2015〕30号

 


 

中共国家海洋局党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海洋的决定

(2015年7月20日中共国家海洋局党组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结合海洋工作实际,就海洋系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海洋,作出如下决定。

 

    一、服务海洋强国建设大局,明确海洋领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总目标

 

    1.正确认识海洋领域依法行政的成效和问题。国家海洋局党组历来高度重视依法行政工作,将其作为统领海洋事务的重大战略任务来抓。近年来,国家海洋局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强化体制机制建设,逐步规范海洋行政权力运行,加强文明执法,努力提高海洋系统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目前,已初步形成了具有海洋管理特色的依法行政制度框架和运行机制,为大力提升海洋领域法治化水平打下了坚实基础。

 

    同时,也必须深刻地认识到,海洋领域依法行政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如部分法律制度相对落后,有些依法行政制度欠缺或尚未落实到位,强制性标准体系不尽完善,有法不依、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等现象仍然存在,一些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有待提升,个别地方海洋部门腐败案件易发多发。这些问题的存在,阻碍了海洋系统推进依法行政的进程,必须下大力气解决。

 

    2.准确把握海洋领域依法行政面临的新形势。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的历史机遇期,同时改革也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诸多社会矛盾凸显。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为保障这一目标的实现,中央要求要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门就依法治国作出了重大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关键在于党依法执政,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政。

 

    海洋工作关系到国家海洋权益维护、海洋经济发展、海洋生态安全和沿海地区社会稳定。全体海洋工作者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确保宪法法律有效实施。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要求,在维护海洋权益、促进海洋经济发展中树立法治权威,在维护人民利益中彰显法治理念,在海洋管理中体现法治思维,在海洋领域改革实践中坚守法治底线。这是党和国家赋予海洋工作者的历史责任和崇高使命。因此,全面落实中央部署,在海洋领域全面推进依法治海、加快建设法治海洋,是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具体体现,是建设海洋强国的根本保证,是新时期海洋工作的新定位。必须将法治理念和法治原则贯穿海洋工作全过程和每一个环节。

 

    3.全面推进海洋领域依法行政的总目标是建成法治海洋。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必须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四个全面”的战略部署,加快法治海洋建设,健全完善海洋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依法履行海洋管理职能,严格规范海洋管理权力运行,到2020年,建成法制完备、职能科学、权责统一的海洋管理体系,建设廉洁勤政、权威高效、执法严明的海洋管理队伍,构建法治统筹、公正文明、守法诚信的海洋管理秩序。

 

    二、以法治引领保障海洋领域重大改革,完善海洋管理法律法规体系

 

    4.严格遵守立法原则。开展海洋立法工作要严格遵守立法权限规定。起草法律法规草案,不得突破基本法律规定,法律保留事项不得写入法规规章草案。禁止制发各类文件随意改变法律法规规定的海洋管理职责。制发规范性文件是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重大决策事项,应当经过部门全体会议或办公会议审议。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合法性审查不通过的,不得提交审议。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落实行政审批要件、海上执法和社会影响重大的海洋资源环境管理事项,不得通过规范性文件越权规定。建立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自2015年8月1日起,以“国海规范”发文字号发布规范性文件,未以“国海规范”字号发布的文件,均不认定为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海洋行政管理的依据。健全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实时公布制度。指导和推进地方海洋领域立法,地方海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得违背上位法的规定。

 

    5.完善海洋立法程序。科学制定实施海洋立法规划、计划。建立海洋法律基础理论和实务问题研究项目库,广泛吸收高校、研究机构及行业协会等参与海洋立法研究工作。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建立立法征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意见制度。立法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基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健全公众参与立法机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要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立法要借鉴国内外立法的有益经验和做法,注意法律的普适性。开展立法后评估。加强海洋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应用解释工作。

 

    6.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结合当前国内外形势,研究适合我国国情的海洋法律制度体系和法律法规框架体系。完善资源市场法律制度,充分发挥市场在海洋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重点围绕海洋资源环境安全、极地安全、国际海底区域安全和海洋权益维护,研究拟定相关法律法规。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建立健全海洋资源产权法律制度,制定完善海洋空间开发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当前,要配合立法机关推进海洋基本法、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南极活动管理条例(法)等法律法规的制定,加快推进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的修改。完善有利于加强海洋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加强海洋防灾减灾、海洋科研调查、海水利用等方面的立法工作。

 

    7.坚持改革决策与立法紧密结合。海洋管理体制重大改革应当在宪法、法律和“三定”规定框架内进行。对于改革内容突破法律规定的,要按照法定程序取得授权,并在规定范围内开展,确保风险可控。对于改革方向明确,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要积极推进相关法律的修改和完善,及时将改革成果上升为立法内容。当前,要慎重稳妥推进海域征收、海上执法改革,积极推进海域使用权市场化配置,同步研究相关法律制度的修改和完善,超前谋划相关配套法规建设。

 

    三、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规范行政权力运行

 

    8.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健全行政规则,全面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加强行政决策程序建设,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凡涉及海洋管理的重大方针政策、重大改革方案、重大规划、重大项目、重大资金预算安排建议等决策事项,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会议讨论,主要负责人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应当如实记录。建立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制度,建立行政决策过程档案,确保行政决策全过程有据可查。建立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坚决消除设租寻租空间。

 

    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行政职责,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9.不断优化海洋管理职能配置。合理划分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事权,国家海洋局要进一步强化海洋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划、区划与相关政策制定能力,加强法律和政策执行监督。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明确各类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完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行政运行机制。海区分局要切实履行所在海区海洋综合管理、监督、执法以及公益服务等职责。推进国家海洋局所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合理界定各事业单位基本功能,科学配置其主体职责,提高服务海洋管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海洋管理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

 

    10.全面规范海洋行政审批。进一步加大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力度,全面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时公布国家海洋局实施的行政审批目录,对行政审批实施情况进行重点评估。完善海洋行政许可审批制度,明确不同层级、岗位和各个环节、步骤的行政责任,将重大行政决策五步必经程序贯穿许可流程。建立健全行政许可内部监督机制和申请人评议制度,明确各层级监督责任,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全面清理行政审批相关中介服务事项,实行中介服务清单管理,建立健全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建立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

 

    11.改进海洋管理监管机制。要主动适应当前行政管理的新形态,管理方式要从针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许可,转变为面向全社会资源、环境、公益服务的监督管理。建立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的推进机制,坚持放管并重,加强宏观监测、事中事后监督、督促指导。建立海洋领域监管的技术标准体系和质量技术监督体系,加强海洋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加快构建依法行政、监督检查、严格执法的综合监管体系。主动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管的制度、措施、程序和结果。

 

    1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建立完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界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明确责任追究机制。不得超越法定权限和法定职责行使行政执法权。制定公布海洋违法案件立案标准,健全回避、调查取证、告知、审查、送达等执法程序,明确执法环节、步骤和责任,提高执法透明度。完善海上执法检查和取证规则,推行执法公示制度,统一执法文书。建立海上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制定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建立年度执法法制评议考核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建立海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落实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毗邻海域执法责任,建立层级监督机制,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消除重复执法、多头执法。继续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综合执法。

 

    13.全面推进海洋管理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推进海洋管理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认真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建立信息公开的标准和流程,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加大主动公开力度,重点推进海洋行政审批、海洋生态环境、海洋公益服务、财政预决算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要广泛运用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微信等政务信息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及时、准确、具体公开。对人民群众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建立内部工作机制,依法予以答复,并做好相应服务工作。

 

    四、加强制度建设,强化行政权力运行监督

 

    14.强化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项监督。加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内部监督,完善岗位责任制和权力制约机制,对海洋行政审批管理、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和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要建立并实行定期轮岗制度,坚持分岗设权、分级授权,严格规范管理流程。强化上级对下级部门的监督机制,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探索建立重大决策备案制度,下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海洋重点领域改革、与海洋管理相关的重要事项等方面的重大决策要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积极接受纪检监察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舆论监督和司法监督,探索运用科技手段监督权力运行。建立和强化以责任追究为重点的审计成果运用机制。主动应对检察机关提出的相关公益诉讼,强化对违法行政行为的监督,加强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15.积极推进建立海洋督察制度。建立覆盖沿海各地区、海洋全系统的海洋督察工作机制,推进海区海洋督察制度建设和实践。充分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改进完善工作方式,提升海洋督察的效能和权威。将督察贯穿事前、事中、事后各个环节,推进海洋督察计划、实施情况、结果公开,探索社会力量参与海洋督察的机制,建立公正、开放的海洋督察工作体系。推动督察结果的通报、移交和应用,强化对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对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队伍依法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队伍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

 

    16.完善行政纠纷处理制度。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畅通群众利益表达、权利救济的渠道,完善信访、调解、仲裁、裁决等互相衔接的纠纷处理制度。促进信访工作法治化,健全海洋领域行政调解制度。完善听证制度和行政复议制度,规范复议答复程序,依法公正独立作出复议决定。建立行政应诉工作机制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健全海洋法律服务体系,推进海洋法律顾问制度,形成法治工作的合力。

 

    五、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海洋建设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法治海洋的全过程

 

    17.推进海洋系统牢固树立法治意识。海洋系统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每个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权由法定、权依法用等基本法治理念,尊崇法律,敬畏法律。建立各级党组(党委)宪法法律学习制度,领导干部首先要学习宪法,还要注重与自己所承担的领导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学习,了解法律,掌握法律。领导干部要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谋划工作要运用法治思维,处理问题要运用法治方式,遵纪守法,捍卫法治。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厉行法治,依法办事。加强海洋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和重要部门,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建立法治教育培训的长效机制,把法治教育课程纳入海洋系统各类培训。强化新任公务员初任培训中法律知识培训力度,健全一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和法治考核制度。推动将海洋基本法律知识纳入海洋系统相关培训课程。

 

    18.完善领导机制。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党组(党委)对本部门全面推进法治海洋建设负总责,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业务机构是法治海洋建设的主体,法制机构在法治海洋建设中要发挥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考核评价作用。国家海洋局机关各部门和海区分局要做依法行政的典范。

 

    19.健全考核机制。建立海洋依法行政考核评价体系,把法治工作纳入海洋工作考核内容。在全国海洋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中,以及在上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部门、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内设机构和所属单位进行综合考核评价时,要将依法行政情况纳入评选和综合考核指标体系。建立海洋依法行政定期检查批评表彰机制。建立依法行政年度报告制度,每年总结本部门法治建设情况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0.健全海洋普法宣传教育机制。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业务机构是普法责任主体,法制机构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制定普法规划,做好部署和指导。充分利用“6.8世界海洋日暨全国海洋宣传日”、“4.15国家安全教育日”、“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世界标准日”等节点,加大海洋法治宣传力度。

 

    21.加强党内制度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健全以党章为根本、民主集中制为核心,由一系列具体制度组成的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党的建设制度体系,全面贯彻依规治党、从严治党要求,为全面推进法治海洋建设提供根本保证。切实加强纪律建设,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的理念,以严的标准要求党员,严的措施管理干部。抓好作风建设,建立健全反对“四风”的长效机制。按照党章赋予的职责,坚决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海洋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针对海洋廉政风险,加强党风廉政教育,牢固树立法律和纪律不能触碰的观念。坚持将权力监管的薄弱环节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点区位,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探索开展海洋巡视工作,坚决查处腐败案件。

 

    海洋系统各级党组(党委)要全面准确领会和把握本决定精神,建立健全法治海洋建设的领导机制和分工负责的责任机制,确保建设法治海洋的各项举措落到实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是海洋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需要付出长期艰苦努力,海洋系统全体同志必须更加自觉地坚持依法行政,更加扎实地推进依法治海,努力实现各项海洋管理工作法治化,为建成法治海洋而努力奋斗!

 

 

                                                                                                        中共国家海洋局党组

                                                                                   2015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