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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5-07-10

 一、事项名称: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 

 二、设定和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3年12月28日修订)
第四十七条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必须征求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2.《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5号,2006年9月19日颁布)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海洋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有核准权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海洋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应当征求海事、渔业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其中,围填海工程必须举行听证会。
第十一条 下列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核准:  
(一)涉及国家海洋权益、国防安全等特殊性质的工程;  
(二)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其附属工程;  
(三)50 公顷以上的填海工程,100 公顷以上的围海工程;  
(四)潮汐电站、波浪电站、温差电站等海洋能源开发利用工程;  
(五)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海洋工程。  
前款规定以外的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 管部门根据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核准。 
海洋工程可能造成跨区域环境影响并且有关海洋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 争议的,该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海洋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二条 海洋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核准期限从材料补齐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三条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后,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等发生重大改变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海洋工程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在工程开工建设前,将该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重新核准。
第二十九条 海洋工程需要拆除或者改作他用的,应当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批准。拆除或者改变用途后可能产生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3.《辽宁省海洋环境保护办法》(2006年7月4日发布)
第二十五条 省政府批准用海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省海洋与渔业部门核准。省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立项的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以及跨市的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省环保部门、省海洋与渔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审查批准、审核或者核准;其他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沿海市环保部门、市海洋与渔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审查批准、审核或者核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申请条件/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
2.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
3.建设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4.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的资质证明;
5.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审批制项目)或备案准予文件(备案制项目)一份;
6.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泄洪区、军事区、跨行政区等法律法规有限制性规定的建设项目,需出具相关主管部门意见;
7.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1.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2. 必要时组织现场踏勘
3.组织专家对报告书进行评审
4.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5.需要进行听证的举行听证
6.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五、核准期限:
60个工作日(不包括资料补充、专家评审、报告书修改完善、听证等所需时间)。

六、办理地点及电话:

38365365体育投注海洋环境保护科(龙港区龙湾大街17号) 3118749

七、是否收费: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