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行政事项名称: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0年第一次修改,2004年第二次修正)
2、《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1年农业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农业部第4号令发布施行,2004年农业部第3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05年农业部令第46号令发布)
3、《辽宁省水产苗种管理条例》(2005年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4年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4、《辽宁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审批管理办法》(辽海渔发[2006]50号)
5、《关于做好省政府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承接工作的通知》(葫转办发[2015]第1号)
申请条件:
1、生产场地符合规划要求,水质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
2、用于繁殖的亲本质量符合种质标准;
3、生产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4、具有相应的水产苗种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申请材料:
1、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资质机构出具的渔业用水水质检测报告单;
2、能说明苗种繁育亲本质量的相关资料(如亲本引进时间、使用年限、数量、规格及淘汰更新等情况记录);
3、苗种场平面示意图(标明坐落位置、结构、面积等);
4、水产苗种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的学历、资质证明
许可程序:
1、申请领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按照生产规模或生产能力,向所在地的县级或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查机关)提出申请,领取《辽宁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同时提交申请材料。
2、审查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同意的,按分级审批权限报送审批机关(即发证机关);对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3、审批机关对同意的,应当自审批同意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对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告知方式:书面
办理时限: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38365365体育投注 0429-3112590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葫芦岛市新区龙湾大街17号 125000
行政监督:法制综合科 0429-3118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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