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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苗种生产延续、变更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5-07-24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变更(续期)申请表.docx

水产苗种生产延续

行政事项名称:水产苗种生产延续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0年第一次修改,2004年第二次修正)

2、农业部《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1年农业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农业部第4号令发布施行,2004农业部第3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05年农业部令第46号令发布)

3、《辽宁省水产苗种管理条例》(2005年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第1次修正;2014年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第2次修正)

4、《辽宁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审批管理办法》(辽海渔发[2006]50号)

5、《关于做好省政府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承接工作的通知》(葫转办发[2015]第1号)

申请条件: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期满需要续期

申请材料:

1、期满许可证的正本和副本原件

许可程序:

1、许可证期满需要续期的申请人于距期满30日前向原证件审批机关(即发证机关)提出续期申请,填写《辽宁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变更(续期)申请表》。

2、申请人所在地的县级或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查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同意的,按分级审批权限报送审批机关;对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3、审批机关对同意的,应当自审批同意后10个工作日内核准发放新的许可证正本,并重新编号,同时在原许可证副本的续期核准栏内记录核准内容;对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告知方式:书面

办理时限: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延续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38365365体育投注   0429-3112590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葫芦岛市新区龙湾大街17   125000

行政监督:法制综合科  0429-3118761

 

水产苗种生产变更

行政事项名称:水产苗种生产变更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0年第一次修改,2004年第二次修正)

2、农业部《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1年农业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农业部第4号令发布施行,2004农业部第3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05年农业部令第46号令发布)

3、《辽宁省水产苗种管理条例》(2005年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第1次修正;2014年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第2次修正)

4、《辽宁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审批管理办法》(辽海渔发[2006]50号)

5、《关于做好省政府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承接工作的通知》(葫转办发[2015]第1号)

申请条件:

需要变更水产苗种生产范围、种类

申请材料:处于有效期内的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原件

许可程序:

1、需要变更水产苗种生产范围、种类的申请人向原证件审批机关(即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填写《辽宁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变更(续期)申请表》。

2、申请人所在地的县级或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查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同意的,按分级审批权限报送审批机关;对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3、审批机关对同意的,应当自审批同意后10个工作日内核准发放新的许可证正本,并重新编号,同时在原许可证副本的变更核准栏内记录核准内容;对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告知方式:书面

办理时限: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变更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38365365体育投注   0429-3112590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葫芦岛市新区龙湾大街17   125000

行政监督:法制综合科  0429-31187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