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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无线电台执照审核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5-07-29

审核事项:设置渔业无线电台(站)审核

审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九、十一、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二十条;《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第二条,第六条(四)、(五)款,第九、十、三十二条

申请条件:

1.  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2.  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原技能和操作资格;

3.  必要的无线电网络设计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4.设台(站)单位或者个人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所需材料:

1.渔业岸台:书面提出申请报告,提供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身份证、营业执照、机构代码等)。

2.渔业船台:提供渔船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工商营业执照或船主身份证原件(查验后当即退还)。(身份证、机构代码复印件为A4纸)

承诺时限:

1.渔业岸台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2.渔业船台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渔业岸台:

1.受理申请

  申请人在向所在地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审核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提出申请报告,提供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身份证、营业执照、机构代码等)

(2)如实、完整地填写“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和“30MHZ以下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或“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

2.现场核验

  省渔业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对设台申请人进行现场核验,核验内容如下:

(1)台(站)环境检查;

(2)检查天线型号架设高度通信方位和台(站)地址等;

(3)根据需要抽测各项指标,核对设备情况;

(4)了解规章制度及值班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技术业务素质。

3.审核

省渔业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对申请材料和现场核验结果进行审核,内容如下:

(1)设台理由是否充分,“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和 “30MHZ以下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或“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填写是否准确、完整;

(2)申请频率是否符合频率划分表及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

(3)申请设置岸台(站)是否符合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城建部门等相关规定;

(4)审查岸台组网申请者所提交的组网方案和初步技术设计文件;

(5)台(站)工作环境是否安全可靠;

(6)管理措施是否健全;

(7)操作人员是否熟悉有关无线电管理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8)无线电台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有关渔业行业标准;

4.申报

(1)审核合格后,由省渔业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在申请报告上加盖印章,并上报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作出不予盖章申报决定时,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3)办理时限为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渔业船台:

1.受理申请

申请人在申请审批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工商营业执照或船主身份证原件(查验后当即退还);

(2)如实、完整地填写“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和“船舶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

2.现场核验

由台(站)所在地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进行现场核验,核验内容:

(1)现场核验设备数量、型号,对设备技术指标进行检测;

(2)检查操作人员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3)了解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

(4)检查台(站)工作环境。

3.初审和审核

由台(站)所在地渔业无线电机构初审后报省渔业无管办审核,审核内容如下:

(1)申请者填写的《设置无线电台申请表》及《船舶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内容是否正确与完整;

(2)申请频率是否符合频率划分表及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

(3)无线电台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有关渔业行业标准;

(4)操作人员是否熟悉有关无线电管理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5)申请人是否有相应管理措施;

(6)台(站)工作环境是否安全可靠。

4.颁发执照

(1)通知申请人到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领取渔业船舶电台执照,同时交纳无线电管理费;

(2)作出不予核发电台执照决定时,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3)办理时限为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龙港区渔政管理所:0429-2102446

兴城市渔政管理所:0429-5152370

觉华岛海洋渡假村海洋与渔业局:0429-5659008

葫芦岛市渔政管理处渔业通信中心:0429-3126815